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湘政办发〔200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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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和
湘乡市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湘乡市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和《湘乡市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湘乡市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规范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查处质量,提高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范围

    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城市建设资金(含城市配套费、排污费)、教育资金(含教育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水利建设资金(含防汛费、堤防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切块专项资金、工业切块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社保资金(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资金、惠农补贴资金以及按国家、省、市规定收取的其他各项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1、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监督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力度,出具调查、检查结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出具审查批复。

    3、审计部门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专项资金审计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4、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和管理费标准。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湘乡市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监督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分析工作动态,研究协调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工作及有关重要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有利监督、依法协作、平等协商、集体审议的原则。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监察局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必要时,也可请其他有关部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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