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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表彰奖励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湘办发[2004]16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湘潭市委、市政府潭办发[2006]31号文件关于重新印发《湘潭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评选出来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由省委、省政府和命名机关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登报表彰。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获得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业)、文明标兵单位称号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其中,文明城市(地级市)奖励5万元;文明城市(县级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奖励3万元;文明系统(行业)奖励3万元;文明标兵单位奖励1万元;文明村镇奖励1万元。奖金从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列支,表彰大会上颁发。获得文明单位的发给干部、职工相当于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对获得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由省精神文明建设知道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获得省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文明系统(行业)、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记一等功,获得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记二等功。对获得湘潭市文明村镇、文明标兵单位称号的,由市文明委一次性发给奖金5000元。凡获得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拨款或单位自筹,发给干部、职工相当于人均1000元的奖金,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可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资金可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凡获得文明市民标兵的个人由市文明委进行表彰。对领导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绩显著的党政一把手,由市文明委发给荣誉证书。获得全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和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领导一把手可申报一等功。获得市文明单位和市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领导一把手可申报二等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是该单位评选上一级别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是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别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