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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
来源:  2007-1-22 10:06:01 
                                      湖南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分两大类。
  (一)由省委、省政府联合命名表彰的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其评选表彰在双年份进行。
  (二)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表彰的文明社区(小区)、文明街道(路)、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文明家庭,其评比表彰在单年份进行,评选条件和奖励、管理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本省境内省辖市、省辖市城区、县级市,县城,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农村乡镇、行政村,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委托法人单位)。
  第四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是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省同行业前列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第六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队伍稳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条件
  (一)领导有力,制度健全。党委、政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二)经济发展,生活改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定提高,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在全省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三)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城市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市容市貌整洁优美,主要道路交通顺畅,绿化工作先进,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社会公用设施基本完备,服务网点设置合理。

  (四)秩序优良,社会安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社会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有效遏制封建迷信、法轮功及其它邪教组织的活动。坚决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五)服务优质、风气良好。党政机关廉洁勤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窗口行业和执法部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得到发扬。重视做好“双拥”和军警民共建工作,军政、军民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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