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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爱幼
来源:湘乡市委、市政府  2006-4-1 9:40:46 
 

  尊敬和供养老人,爱护和抚育子女。是共产主义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先秦儒家在推行以“仁政”治理国家的理论时,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以运于掌上。”(《孟子·梁惠王上》)。在他们提出的“大同”理想社会里,“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残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这些主张在当时虽然具有明显的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政治目的,但是,由于它带有社会公益道德的性质,所以又有超越社会组织权力的特点,可以为全社会所承认、所接受,并且主要是在劳动人民中间形成一种社会风尚和伦理关系。历尽沧桑,它已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历史上第一次为这种精神财富的普遍发扬提供了现实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明文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敬老爱幼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古代优秀的道德遗产的继承和发扬。我们所说的赡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方面的内容。敬老的要求是:在家庭生活中子女要从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方面给予老人以照顾、安慰,任何虐待老人的行为,都是不容许的,都要受到共产主义道德的谴责,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在社会上要形成大家关心、爱护老人的良好的道德风尚,认真办好敬老养老的社会公益事业。爱护儿童的要求是:在家庭中父母对子女要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责任,既要注意从生活上关心和照顾子女,更要注意用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教育子女,绝不允许遗弃子婴;在社会上要关心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保证他们在德、智、体方面都能得到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可靠接班人。